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0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狀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該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經查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於調解程序提出答辯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他造抗辯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