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37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栢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