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香港商群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雪莉
- 被告
-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葉美
- 被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十三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3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