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041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 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貳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 7月14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 300萬元,約定自93年 7月14日起至96年 7月14日止,以每月為 1期,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 2.59%計算(目前為年息7.125%),並於借據第 5條約定,逾期清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3月4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並自94年 3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 5條第1款、第2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 2,464,58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 2,464,582元,及自94年 2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7.1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 3月1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清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3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上均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 2紙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3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上均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 2紙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 項前段,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 478條定有明定。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既積欠原告 2,464,582元,及自94年 2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7.1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 3月1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清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自應就其欠款負清償之責。又被告甲○○、乙○○既為被告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亦應就前揭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 2,464,582元,及自94年 2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7.1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 3月1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清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