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 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