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18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金吉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崴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戶政事務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凱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弘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靖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被告金吉企業有限公司、己○○及甲○○,與被告崴茂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三;與被告凱碲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與被告祥康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四;與被告弘瑋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百分之十二;與被告靖松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與被告夏津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告被告金吉企業有限公司、己○○及甲○○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脫漏訴訟費用部分,爰依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所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