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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18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金吉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被告
崴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戶政事務所)
被告
凱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告
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所)
被告
弘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靖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被告金吉企業有限公司、己○○及甲○○,與被告崴茂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三;與被告凱碲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與被告祥康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四;與被告弘瑋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百分之十二;與被告靖松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與被告夏津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告被告金吉企業有限公司、己○○及甲○○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脫漏訴訟費用部分,爰依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所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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