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18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金吉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甲○○
- 被告
- 崴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戶政事務所)
- 被告
- 凱碲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祥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法定代理人
- 所)
- 被告
- 弘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靖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被告金吉企業有限公司、己○○及甲○○,與被告崴茂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三;與被告凱碲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與被告祥康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四;與被告弘瑋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百分之十二;與被告靖松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與被告夏津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告被告金吉企業有限公司、己○○及甲○○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脫漏訴訟費用部分,爰依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所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