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14號原 告 貴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桃園縣大園鄉○○路8之1號,被告三邁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路○ 段20 號9 樓,此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惟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此亦據原告於起訴狀中敘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