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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黃雯惠

  • 當事人
    天月大廈管理委員會聯眾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15號原   告 天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聯眾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正確之追加管理費用金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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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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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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