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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9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99號

原告
金豐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田誠
法定代理人
之1
被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雋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 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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