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99號
- 原告
- 金豐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田誠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被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雋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 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