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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洪遠亮黃柄縉唐于智

  • 當事人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   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5 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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