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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曾部倫

  • 原告
    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3號原   告 己○○ 丙○○即悅客來便 蕭志昌(即晉郁商行) 優匯有限公司 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陳傳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乙○○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每一日聯合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 達他造: (一)被告對於原告95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請求細目 一覽表(含履約保證金、加盟權利金、解約當期銷貨毛利、應退資訊費、其他費用、營業損失),請逐項表示是否同意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如不同意,請逐項說明理由。(二)被告對於原告95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被告可扣 除之費用(雜項用),是否有爭議?如有爭議,請說明理由?是否還須扣除哪些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被告請說明系爭契約終止後,兩造有無進行結算?如無,為什麼?被告於結清所有原告應付款項後,尚應給付原告各多少錢?提出結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據。 (四)被告說明加盟合約第13條第6項第5款約定「其他應付款項」內容為何?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 達他造: 兩造於契約終止後,有無進行結算?如無,為什麼?原告自己盤損貨款是否已結清?是否有向被告提出?在提起本訴前,曾否催告被告結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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