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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51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欣昌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欣昌家具有限公司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
        人,於93年4月15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15日至98年4月15日,按月分期
        計60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違約金如附表。詎被
        告欣昌家具有限公司除攤還338186元外,尚積欠本金
        000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
        書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借款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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