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51號
- 上訴人
-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明智資訊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甲○○
之11
受告知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4年訴字第255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54,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