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4號原 告 旺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