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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1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4號

原告
旺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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