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5號原 告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鄭炎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22,340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