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2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告
鋰隆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生
被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亦經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就原告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1417號工廠所定之保全服務契約書有所請求,惟依契約第23條第5款之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當地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法院,此有原告所提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