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溫春達、宋伯文
- 原告東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三云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90號原 告 東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春達 被 告 三云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伯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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