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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95號

除去所有權防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9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所有權防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9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去所有權防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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