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0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複 代 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