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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72號

原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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