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86號原 告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被 告 豐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3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書狀補充(正)下列事 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607元,及陳報國能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負責人或實際承辦系爭工程人員之地址。 (二)兩造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張部分,是否應適用89年4月26日修正之舊法(而非適用92年12月31日修正之新法 )?引用法條是否有誤? (三)被告就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請求部分,另主張若認兩造間無委任關係,另依民法第176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部分,有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