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86號原 告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立儒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被 告 豐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立儒為原告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原法定代理人為甲○○,惟該法定代理人已於訴訟中變更為陳立儒,有台北市政府函可按,依上說明,自應由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立儒為原告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