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28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蕭如娥(即國華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50之1號4樓,兩造復未合意由本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莊滿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