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5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原硅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高數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癸○○
- 被 告 勝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己○○
- 被 告 谷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戊○○
- 被 告 亞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柏客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子○○
- 被 告 世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鍾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