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79號
- 上訴人
- 威爾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邦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317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訴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查本件原判決係命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台幣(下同)1,404,39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經核定為1,404,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