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26號原 告 永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回 被 告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