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雲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雲志
- 被告
- 雅德萊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儒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宜蘭縣羅東鎮○○路546 巷24之3 號4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