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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0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00號

原告
星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揚郁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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