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18號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榮豐國際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4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乙、實體方面第一項(二)中關於「借款期間自92年5月30日起至95年5月30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借款期間自92年5月30日起至96年5月30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