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521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良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叁拾陸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稱:被告良巡實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約定機動利息,目前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共分36期分期償還,並約定逐月依約償還本息,如未依約方其償還則喪失期限利益。94年3月6日起為依約清償本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原告提出借據影本、授受約定書影本為證,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如主文所示,被告又未為相關之任何說明,應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