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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5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57號

原告
欣瑞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伊甄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告
台北市市場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被告
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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