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42號原 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吉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田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田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