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7號
- 原告
-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泰銘
- 被告
- 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薛中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