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9號
- 原告
- 順明製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正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