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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告
順明製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正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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