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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06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06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被告
農民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被告
敦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被告
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忠
被告
台南企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鐘
被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政
被告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亮
被告
美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被告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汝奐
被告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被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宗
被告
中國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被告
聯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昭志
被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達
被告
寶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6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法定代理人
之6
被告
經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賓農
被告
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音喜
被告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被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熊祥
被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森
被告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玉
被告
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雨
被告
英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以94年訴字第370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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