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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64號

解任董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64號

原告
東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昶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葉日青律師

        曾憲忠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解任董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7日下午4時

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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