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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99號原   告 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劉漢威律師 陳佑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午2時 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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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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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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