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99號原 告 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劉漢威律師 陳佑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午2時 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