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99號
- 原告
- 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
- 被告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范纈齡律師
劉漢威律師
陳佑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99號
劉漢威律師
陳佑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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