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4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三)原告公司執照影本及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