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