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上 訴 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397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