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397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