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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訴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397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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