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抗 告 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 397號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