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

抗告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397號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