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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2號

給付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緯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神盟熱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訂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訂金事件已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惟聲請人於起訴狀標的金額及訴之聲明均記載為新台幣(下同)2,434,220元,顯屬錯誤,應更正為2,434,320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可參。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起訴狀僅請求相對人給付訂金貨款2,434,320元中之2,434,220元部分,本院亦是就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為判決,並無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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