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21號原 告 馥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908,00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9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