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23號原 告 樂士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8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