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士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412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