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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27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佶生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1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樓之6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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