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14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化億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捌拾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