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80號原 告 永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漢祥 被 告 建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辰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惟兩造於系爭訂購物料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