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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吳光釗

  • 當事人
    永遠企業有限公司建霖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80號原   告 永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漢祥 被   告 建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辰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惟兩造於系爭訂購物料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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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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