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80號
- 原告
- 永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漢祥
- 被告
- 建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辰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惟兩造於系爭訂購物料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