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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80號

原告
永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漢祥
被告
建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辰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惟兩造於系爭訂購物料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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