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99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意化藥業有限公司、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訴字第429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4,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