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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洪遠亮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99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意化藥業有限公司、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訴字第429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4,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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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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