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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6號

給付製作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96號

原告
樺舍印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製作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限公司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參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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