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96號
- 原告
- 樺舍印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製作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限公司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參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