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製作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96號原 告 樺舍印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製作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聯合藥物行銷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參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菀茹